《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集市民意见

春节“禁放令”今年拟取消

 

本报记者 郭爱娣

 

 

今年春节在城区各地响起的爆竹声让“禁放令”显得有些尴尬。
  新华社发

  从本月16日起至30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市民意见。草案内容是市政府通过调研、广泛召开城八区座谈会、听取市民意见后做出的。草案规定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除车站、机场等8类公共和重点消防区域外,有可能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这意味着本市执行了12年的“禁放令”有望被限放取代。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草案中的新规定进行了权威解读。据悉,该草案一经通过并正式出台,199310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除夕至十五允许放烟花
  【草案规定】:
  ▲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除这16天外,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城镇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地区每日8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权威解读】:禁放令修订草案由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共同起草,出台前市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办等部门的有关人士也特意到上海等地调研过禁放情况。本市1993年的“禁放令”是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而修改《条例(草案)》中的规定意味着北京将有十多天“解禁”,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这是在城八区广泛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民意见后做出的。
  但是,在这十多天之外,城八区的城镇地区,仍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八类区域仍全年禁放
  【草案规定】:
  ▲8类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见链接)。
  ▲对于在禁放时间、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公安机关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权威解读】:在我国,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有着悠久的民俗传统,但出于安全考虑,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很多城市分别出台地方性法规,采取禁放措施。但是,近年来国内很多城市纷纷解禁,这给北京的管理也带来压力。
  此次条例虽由“禁放”改为“限放”,规定的8类区域仍然是全年禁放的区域,即使在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也是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
  销售烟花爆竹要审批
  【草案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标准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并予以公布。
  ▲在本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此规定,销售企业未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违法所得、非法烟花爆竹,并可处以货物总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权威解读】:条例除了明确“限放”和“禁放”外,如何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社会的安全也是该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决定修改禁放令,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国家调整了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原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在公安机关,国家调整后把它明确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本市这几年的情况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得也并不好,因此这也是今后政府工作的焦点。与之相配合,条例也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马上就访
  改堵为疏缓解执法压力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本市有关部门此前的调查结果,主张完全放开烟花爆竹燃放限制的人最少,而有一半左右的人赞成将“禁放”改为“限放”。大家对“禁放令”解禁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的调研中发现,实施了13年的禁放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成本高、执法效果不好的弊端。特别是春节期间,投入几十万的警力和社区工作人员执法,收效也不理想。因此,由“禁放”改为“限放”可以缓解部分执法压力,在规范老百姓主观行为上采取“疏”而不是“堵”的方式。
  由于禁放令修改涉及面广,本次法制办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链接·八类全年禁放区域
  下列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保护类建筑物;
  ■车站、机场及公共交通路口;
  ■重要军事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油气灌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高压线、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京华时报》(20050518A04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